贵州一女子称被拐卖20余年后欲追责,因过追诉期遭撤案 检察院工作人员:警方还在调查
2024-12-26 06:28 红星新闻
田女士称,自被拐卖一事报案以来,她每年都到海子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但是派出所均口头答复称人力物力有限,只能等胡某美本人回到贵州才能出警办案;2022年,自己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胡某美在贵州的消息,拨打110报案;报案后,她多次向警方追问案件进展,然而,2023年,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向她送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告知书》。
田女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的《撤销案件告知书》显示,安龙县公安局称其被拐卖一案已过追诉时效,现已撤销案件。田女士称,之后她便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相关撤销案件告知书
检察院工作人员:
该案件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
已转到刑检部门
田女士提供的另一份《安龙县公安局关于田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经安龙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该案案发时间是1995年3月,1998年2月控告到海子派出所,从案发至2022年10月已有27年时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经(或为‘已’)过二十年过追诉时效”。
该意见书同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解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该案1998年控告后在海子派出所未找到处理材料、未采取强制措施,已过追诉时效,对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