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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山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元/月

责编:李 静
审签: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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