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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2025-01-15 11:24   央视新闻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

  不得随意撤销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经常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范。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例如,小明和小红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给予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小明反悔,想要撤销这个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小明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则,就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基于这种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它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个具体形式,所以你不能任意撤销。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比如说他把房子卖了,这个时候再让他继续履行房产就不可能了,所以这个时候可以替换成赔偿损失这样一个民事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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