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山东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来啦!
2025-01-15 11:29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的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的;
(六)歧视、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国家宗教政策,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或者宣扬邪教、迷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符合外国文字译写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当符合外国文字通常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监督等志愿服务活动,外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等途径向外事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