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山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来啦!
2025-01-15 11:35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三)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并督促整改;
(四)根据需要定期收集、整理、公布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案例,并提供相应的规范译写参考;
(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咨询、指导;
(六)受理、处理有关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投诉举报或者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和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咨询、指引、查询、纠错等服务水平。
第八条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外语标识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准确、完整、清晰;外语标识出现信息变更或者难以辨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
第九条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且规范汉字应当居于显著位置。
第十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的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