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公安查获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2025-01-22 09:32 平安邹平
七、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违反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十万元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行政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责编:韩金枝
审签:纪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