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起大梁 有我一份丨海报新闻记者反映的这个问题,被省人大代表写成了建议
2025-01-23 11:20 海报新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该案件负责律师解释:“比如,一个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需要法律的认定程序,而在他本身就没有监护人和近亲属的情况下,谁来启动认定程序,这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如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不再是临时监护人),则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先向法院申请认定该居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该认定程序在法院审理阶段需要支出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支出律师代理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政府财政作出一定的拨款计划,同时需要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鉴定部门等机构予以联动,才能促使该特别程序顺利进行。但是,现阶段却缺乏财政支持,以及政府和相关机构、部门的联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