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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法苑 | 首例!参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裁判并生效

2025-02-14 10:33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布,参照该解释精神,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房产1系殷某母亲早年购买,殷某母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双方也认可房产1变更至二人名下系为了婚生子上学需要,陈某亦不能证实转移变更登记之时,二人与殷某母亲之间就房产1达成了赠与合意,故房产1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2系二人婚后因婚生子上学需要由殷某母亲出资购买,该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由殷某母亲全部出资,考虑到二人已结婚七年,双方生育一子,同时兼顾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故判决房产2归殷某所有,殷某向陈某支付该房产价值40%的补偿款。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于2025年2月生效,裁判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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