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不得擅用!山东新规落地,物业费收支透明化+电梯保险可“众筹”
2025-03-03 10:13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关于业主普遍关心的公共部位经营收益问题,《示范文本》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公共收益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支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等,或依法向业主分配。针对电梯维修周期长、维修过程不透明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公共收益可以用于购买电梯综合保险。
针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示范文本》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全权处理,但需按相应标准收取清运处置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清运,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妥善处置。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方垒 通讯员 谭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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