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2025-03-19 18:50 新华社
(二十)强化进口食品部门监管联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海关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在生产加工环节发现企业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处置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海关对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商务部要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海关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按规定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及境内服务商等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召回监管力度,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召回。
九、加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