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美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5-03-22 08:16 商务部网站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 C6H6O2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和2019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