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马拉松“亲密”事件引关注,公共场所拍视频与保护他人隐私间如何平衡?律师解读
2025-03-27 06:15 红星新闻
不过,王琮玮也提出,尽管该行为或不涉及隐私权问题,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无论视频拍摄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拍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非故意,若传播视频导致当事人肖像被识别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仍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而对于拍摄者在视频引发关注后及时隐藏视频的做法,王琮玮分析指出,隐藏视频属“停止侵害”行为,可减轻后续责任,但不豁免已发生的侵权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权利人仍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换言之,若拍摄者非故意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视频,让恶意舆论减少或停止扩散,这属于对公共事件后果的积极干预;但若存在恶意传播或放任扩大影响,则需承担更重责任。”王琮玮说。
如何平衡“记录生活”与保护他人隐私?
律师:传播视频时尽量为他人面部打码
该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在留言区讨论,公共场所拍摄视频或照片,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那么,“记录生活”的需求与保护他人隐私之间,该如何权衡?
王琮玮称,“公共场所拍摄虽属个人记录生活的方式,但也必须遵守法律边界。”即便拍摄地为公共场所,他人仅作为背景偶然入镜且进行模糊化处理,能够不必然关联到特定的自然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进行特定拍摄或聚焦拍摄等,并进行公开传播,则可能涉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