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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实施临时管制的通告

2025-04-01 16:25   济宁政务

  三、确需在临时管制时段和管制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四、临时空域管制期间,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配合空域管制,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飞行。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责编:王爽爱
审签: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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