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5-04-01 17:31 海报新闻
《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应征收的对象和标准。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此外,《办法》明确了减免情形。免征情况:(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2)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3)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6)人民防空建设项目;(7)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9)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10)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征情况:(1)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