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一工人无合同工伤认定遇阻 律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法索赔
2025-04-02 15:58 海报新闻
在刘斌的事故中,包工头、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哪一方需承担责任,完成赔偿?在没有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刘斌的工伤认定又应如何处理?对此,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尔月。
“刘斌的维权对象应为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尚尔月解释道,包工头李某某作为直接用工主体,若未签订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如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李某某需承担雇主责任。若恒华公司与李某某是合法分包关系且李某某具备施工资质,则责任由李某某独立承担。若恒华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恒华公司需对刘斌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在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处获悉,鹿泉区青龙山大道消防救援站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等过程均按照正常流程由相关公司负责。
尚尔月表示,因“交钥匙工程”的性质,项目业主通常仅负责验收,施工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项目业主不存在违法行为,如违法发包、选任过错等,那么刘斌向消防大队索赔就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刘斌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仍然可以完成劳动关系的证明。尚尔月称,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痕迹,如工牌、考勤记录、工作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证言,如工友、管理人员证明其实际工作等证据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恒华公司的行为也可以成为证据之一,比如为刘斌垫付的医药费、签署的协议等,间接承认了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