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有了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在建设要求方面,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严格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信息管理也得到强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严格限制信息调取权限,防止数据滥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传播或买卖视频图像信息。公民有权要求删除非因公共安全需要采集的个人影像。
对于违规安装、滥用监控数据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序推进 相关经营管理单位7月1日前需完成首次备案
备案主要是为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没有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此次备案主要是依据《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也就是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区等,这些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场所单位,应当依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在2025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完成首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