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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04-10 17:31   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东港区各用人单位: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二十一条: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事宜提示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计算规则: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不因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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