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法:不得变相调岗降低孕期女职工待遇
2025-04-17 07:27 人民日报
原标题:人社部、最高法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不得变相调岗降低孕期女职工待遇
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16日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聚焦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问题,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足抚恤金差额、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等法律适用标准,对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提高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但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