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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5-05-01 09:29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销售米面油肉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相关经营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责编:王爽爱
审签: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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