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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25-05-18 17:19   新华社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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