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院二审宣判“人在ICU咋借钱”案: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2025-06-07 16:13 上游新闻
赣州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查明,朱才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落款处有“胡显青”字样签名的欠条,不是东山镇胡显青所写,本案胡显青并非借款人。

向朱才明借款的借条并非东山镇胡显青所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赣州中院认为,朱才明一审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胡显青是借款人,要求胡显青归还借款,在二审答辩时自认本案胡显青不是借款人。经核实,上诉人胡显青与诉争借款无关,与朱才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其提出的上诉主张,中院予以支持。
赣州中院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予以纠正。依据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25)赣07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真正的欠款人,曾在当地交警部门工作的胡显青因为失信被限高,借款人朱才明暂未找到他。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责编:马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