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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养犬管理服务费调整 初次登记收费标准由350元/只降为280元/只

2025-07-04 10:55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续期等有关问题的申请》收悉。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泰安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依法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按本文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种类范围和免收范围按法定范围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按本文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需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

  二、收费标准

  养犬初次登记收费标准由350元/只降为280元/只,以后年度登记收费由150元/只降为80元/只。

  三、收费使用和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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