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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

2026-01-12 14:34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疾控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12日

  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

  一、死亡证明签发主体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签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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