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西安一保安把业主手指咬骨折,保安公司:还没正式入职,是个人行为

2026-01-07 10:59   华商报大风新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职务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为执行工作任务、体现单位意志。涉事保安虽未正式入职,但已实际到岗上班,处理楼道杂物清理属保安的职责范围,且其系通过对讲机得知业主投诉后上楼处理,主观上是为了完成安保相关工作,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要件,若保安公司主张“个人行为”,恐难以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安公司未尽培训管理义务,对未正式入职但实际在岗人员疏于管控,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外包安保的行为并不免除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其未监督保安公司履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涉案业主在楼道堆杂物违反公共安全规定,若查实其存在持板凳击打保安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涉事保安的责任。

  朱长江表示,对涉事保安来说,在民事风险上,可能需要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行政风险上,若涉案业主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则涉案保安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此外,若涉案业主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