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济宁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6-01-08 08:51 大众网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工作精神,结合济宁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完善济宁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有床位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标准最高2.2元/床·日,实际占用床位数采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最高2.8元/公斤。
(二)无床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收。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月最高40元;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的每月最高6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的每月最高80元;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最高100元。
(三)医疗美容机构、宠物医院、口腔医院(诊所)、疾控中心、血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照实际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最高2.8元/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