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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公布 3月15日起施行

2026-02-11 18:32   新华社客户端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4号公布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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