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提前离岗该“按时”收费还是该交违约金?法官提醒
2026-03-05 08:25 工人日报
李阿姨认为按照每天400元的合同约定,王女士应支付28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去年10月底,李阿姨将王女士诉至法院,因之前已收取500元定金,她要求支付2300元服务费。
法庭上,雇主拿出视频和十来张照片举证,称李阿姨在工作时间经常玩手机、睡觉,甚至没有按约定陪同喂奶,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支付全额服务费。
李阿姨则认为,月嫂的职责是照顾好产妇和新生儿,不是保姆。这7天里,产妇和新生儿是健康安全的,她尽到了月嫂的基本职责。而签合同时,因为是朋友介绍,没细看雇主提前打印好的合同就签了字。
承办此案的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小额速裁审判团队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庭审中,双方对李阿姨提供了7天服务的事实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王女士提出的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李阿姨工作中存在不够规范之处,但不足以否定李阿姨已实际提供7天服务的核心事实。然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45天,李阿姨自行提前离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客观上导致了王女士需重新安排育儿服务的损失与不便。
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酌情扣除李阿姨2天即800元的工资,以弥补王女士的损失。判决王女士支付李阿姨服务费1500元,驳回李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该案系小额诉讼,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同是双方权益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