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新华调查丨AI提供的信息不靠谱,开发者要担责吗

2026-03-30 16:59   新华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采取有效提示措施,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起到警示提醒效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该人工智能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如何界定开发者是否有过错?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AI幻觉”问题及其不良影响。社交平台上,可以看到不少相关吐槽——有人依据人工智能投资理财造成亏损,有人借助AI问诊结果反而延误疾病治疗。

  各种争议纠纷背后,潜藏着一个共性问题:被生成式人工智能误导,能否追究侵权责任?

  “这一判例从法律法规、人工智能技术原理、产业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考量,在法律层面给出初步结论,较有现实指导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判决在主体资格、归责原则等方面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意见,例如,判决认定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对话方式提供的信息,应被视作服务而非产品,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