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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 是否构成侵权?专家解读→

2026-03-30 20:25   央视新闻客户端

  二、改编演唱是否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如何判断改编演唱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若艺人称“不知情”或“主办方负责版权审核”,能否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

  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

  三、翻唱未获授权歌曲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当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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