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丨AI换脸让角色“撞脸”明星,是巧合还是侵权?
2026-04-01 16:35 央视新闻客户端
制作短剧的杭州某传媒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纯属AI技术的偶然“撞脸”。他们声称通过AI创作生成时,并未输入任何与原告演员相关的指令,只是因为原告拥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因此AI生成的美女形象也与其有相似之处。此外,这家公司还认为,争议片段时长极短,且他们在收到原告方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就下架了短剧并进行修改,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而另一案件中播放涉案短剧的被告公司,则打出了“合法授权”牌。他们辩称,公司通过签订合同获得了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才在账号上发布了这部短剧。
发布公司辩称取得著作权授权
法院怎么判
涉案AI生成角色只是偶然“撞脸”吗?取得了著作权授权,发布者就可以无须担责了吗?针对这些庭审焦点,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判定AI撞脸侵权 无须肖像完全一致
办案法官解释,案件审理的核心,就是判断涉案角色形象是否具有针对原告肖像的可识别性。肖像权侵权的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的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达到了这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