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4-03 16:02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三条 支持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采取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规模、能力等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或者姓名;
(二)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简便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线上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服务协议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五条 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为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开展相同线下业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统一制定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意遵守统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在该规则中被列明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