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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拟出台新规 全流程规范数字虚拟人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字虚拟人就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都涉及哪些权益?除了被保护的权益,针对数字虚拟人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新规如何以管理规范引领技术向善?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化趋势,征求意见稿基本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虞浔:过去,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于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工具使用门槛降低,任何普通用户都可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创造者”和“发布者”。这一深刻变化,要求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各方主体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且符合规定对“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的操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明确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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