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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老人私拴绳索割喉,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有一段气管未能找到

2026-04-15 06:22   宁波晚报微信公众号

  “该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莎进一步分析称,行为人“预见”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仍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还提到另一种情况。若行为人出于阻拦通行等目的,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仍持放任态度,则属于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基于过失的情形相比,间接故意的情形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更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故意犯罪,会被认为比过失犯罪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定罪评价和量刑上也更为严厉。”常莎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本案具体定性仍需结合现场情况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此外,常莎表示,在民事责任方面,该路段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道路,村民无权擅自设置障碍物。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男孩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若造成伤残,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受伤男孩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常莎表示,男孩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出行为及安全保障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具体到本案,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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