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新规:不让善良的人寒心
2026-05-07 13:12 安徽时评
人皆有趋利避害的天性。试问,倘若无偿搭乘他人面临着如此高的法律风险,谁还敢“多事”无偿搭载他人?新规是对上述执法误区的澄清,其明确要求法院不能简单套用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而应根据驾驶人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责任大小。
例如,好意同乘的驾驶人追尾其他车辆,通常会被交警认定为“全责”,而如果驾驶人只是因一时疏忽,并没有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恶劣的过失行为,仍可适用减免责任规则。这种“个案判断”的思路,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弱点的宽容,也彰显了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2006年“南京彭宇案”警示我们,法律不应成为善良的敌人。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原本不应当出现“摔倒老人应不应该扶的难题”。如果每一次善意的搭载都可能因一次事故而倾家荡产,人们自然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若法律对人性过于苛责,公众的公益热情将被彻底瓦解。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当法律裁判辜负了善意,受损的是公序良俗。
当社会公众看到法律为好心司机留出宽容空间,互助精神自然会被激发。新规通过合理认定“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责任,起到引领社会互助风尚的作用。正如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所言,这一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当然,即便是无偿搭乘他人,驾驶人也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新规并非不分情况地偏袒驾驶人。新规宽容的只是无心之过,而非纵容不法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仍无法免除自身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