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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展网络表演经纪业务 福州一企业被罚6万元

2026-06-09 14:22   福州晚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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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玥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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