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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多岛海赶海园内场地(含4个小木屋)、大排档、钢结构房租赁经营权拍卖公告

  4、委托人现状招租,招租范围内不得进行固定建筑物的建设,承租范围内摊位美化、亮化符合景区风貌,场地使用需经委托方统一安排。买受人租期结束时需带走增设内容并将场地恢复到适租状态。

  5、买受人所有经营业态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委托人不限定产品种类。

  6、买受人在承租范围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委托人有权对买受人承租范围以外其他区域经营权另行合作或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例如蜜雪冰城、冲洗房、大排档等)。

  7、买受人举办活动须提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备,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举办。

  8、承租期间,出租范围内一切水、电、物业、网络通讯、垃圾清运、摊位改造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水费每吨4.5元,电费每度1元)。

  9、承租期间,如遇委托人或政府组织活动,买受人须无条件配合。

  10、承租期间,不允许买受人对本次拍卖标的进行转租或分租。

  11、承租期间,如因买受人原因中止租赁协议,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租赁费用不予退还。

  四、其他要求

  1、买受人应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足额缴纳拍卖标的价款,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签订拍卖合同,则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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