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社区卫生站存放过期药,谁之责?

  近日,有群众反映,河北石家庄裕华区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存有多种过期药品等问题。裕华区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现场发现的过期药品依法查扣,卫生健康部门责令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暂停执业活动。监管部门及时执法,有效避免了过期药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仔细想想,这件事让人不寒而栗。如果不是被人举报,会是什么情况?这些过期药是不是会继续开给患者?这些过期药,已经流出去多少?患者服用了多少?哪些部门、哪些人必须对这件事情负责?这些问题,相信调查组会深入调查并给社会一个交代。

  过期药是指超过有效期或开封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用完的药品,其有效成分可能随着时间降解甚至产生有害物质,如果继续使用,不仅不能达到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过敏、损伤肝肾,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我国对过期药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近年来,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药品管理不规范,对过期药不能做到及时分类存放、及时处理,从而出现与正常药品混用的现象;二是个别医疗机构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使用过期药可以降低成本,缓解运营压力,监管部门查不到自己头上。

  过期药与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健康?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