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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依法查处3名无人机“黑飞”人员

2026-05-13 16:33   海报新闻

  今年以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对3名非法操控无人机“黑飞”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潜在公共安全隐患。1月3日,冯某某在岱岳区粥店街道,未经批准操作无人机在管控区域飞行,受到行政处罚。2月13日、2月14日、3月29日,张某在岱岳区良庄镇、粥店街道,未经批准操作无人机在管控区域飞行,受到行政处罚。4月21日,郑某某在岱岳区粥店街道,未经批准操作无人机在管制区域内飞行,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禁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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