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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父亲去世当日将其辞退:管理岂能如此“没人味”!

2026-05-15 14:16   安徽时评

  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看来,公司有公司的规矩,不能因为个别人的情况而坏了规矩,既然公司没有继续批准请假,该员工还坚持不来上班就是旷工。按照劳动法第25条,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可问题在于,把“陪护病危亲属”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客观来说,一个确有现实家庭困难、因陪护病危亲人而暂时不能上班的员工,与一个劳动纪律意识淡薄、故意不按时上班的员工相比,有着本质区别,不能随便扣上旷工的帽子。更何况,如果员工履行了请假手续,只是未能得到批准,更说明该员工没有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观故意。

  从情理上讲,公司不对有尽孝需求的员工准假,甚至在其父去世当天单方面将其辞退,这些做法无疑有违伦理常情和社会责任。把人情置于冷漠秩序下,连亲属病危都不能准假看护,这种企业文化不仅谈不上“管理得法”,反而会伤了人心、有碍发展。

  当下,一些企业奉行“唯制度论”,将规章制度奉为绝对准则,将员工视为无条件遵守制度的“工具人”,却无视员工鲜活的个人情感、应尽的家庭责任。看似管理有方、执行有力,实则不断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长远来看绝非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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