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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审议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2026-05-21 18:14   海报新闻

  在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上,《条例》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规定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例规定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责编:王云峰
审签: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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