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还是“复制”?男子制作、销售知名动漫角色的手办,法院这样判
2026-05-22 20:30 上观新闻
对此,法院认为,《火影忍者》角色形象通过线条、色彩、造型等元素塑造,具有较高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涉案20余款手办的人物主体部分与原作角色形象在整体、部位、服装、装饰、道具、特殊标识等多角度比对中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官表示,美术作品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涉案手办虽添加了草地、岩石、尾兽等地台或背景,但并未改变角色形象的基本艺术造型,整体再现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性表达,足以直接识别出系《火影忍者》特定角色形象。即使存在局部差异,也“未在原作品基础上加入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作品”,仍属于“复制”,而非“改编”。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权利人应为漫画作者岸本齐史、若信公司不享有权利”的质疑,法院经审理确认,《火影忍者》漫画及动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其中所有人物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之全部财产性权利、商品化权利和维权权利,均经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皮乐公司等层层授权,独占许可给若信公司。两名被告人未取得任一权利人的授权。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张某某家属帮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