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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详解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四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减免

2026-06-15 18:21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针对广大矿山企业最关心的收费政策作出详细解读。

  胡斌华介绍,《条例》将2017年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的重要作用。

  他表示,《条例》明确了矿业权收费种类和具体政策的制定部门。矿业权收费种类上取消了原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明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和开采时征收,体现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矿业权占用费在占有环节征收,主要目的是促进矿业权人加快勘查开采,防止“圈而不探”等行为。《条例》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的具体办法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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