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赠子女钱款十余年后父亲反悔 以“赠与可撤销”为由拒付
2026-06-18 18:27 海报新闻
李先生则称,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是其与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与杨女士没有直接关系,杨女士无权起诉。同时,两名子女也从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故其有权撤销且明确表示撤销。
审理中,法院追加两名子女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两名子女当庭述称,接受该协议约定的钱款。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各条款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割裂。
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李先生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分别赠与两名子女,属于杨女士与李先生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由两名子女直接主张权利。李先生向两名子女赠与出资款也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现两名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且均明确表示接受,故李先生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无权单方主张撤销该约定。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多方核实,确认李先生实际收回17.5万元。在综合协议书整体的规范内容、双方的缔约目的,以及实际收回出资款金额等情况后,法院判定李先生向两名子女支付17.5万元,即分别向儿子、女儿各支付8.75万元。
责编:迟 斌
审签:李士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