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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饲料销售员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驳回 法院:其死亡前行为与履职无关

2026-06-23 15:15   红星新闻

  陈某的家属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陈某作为饲料公司外派至诏安县的销售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其一,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其二,其日常工作内容为走访客户、推销饲料、调查市场等,需随时处理与工作相关事务;其三,饲料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工作短信群聊天记录均证实,陈某需每日通过微信汇报当日工作并安排次日计划,事发前一日,陈某仍在群内明确计划次日“继续走访养殖户及经销商”。可见,陈某的工作时间具有延续性和不确定性,其出差期间应视为持续工作期间。原判决以“现有证据证明陈某死亡时不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岗位状态”为由否定工作时间,存在错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陈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根据诏安县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脏疾患?),故本案陈某死亡能否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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