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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符合国际通例

2026-06-24 16:22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近期我们注意到部分西方媒体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

  6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强调,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

  胡卫列表示,这是主权国家依法开展的正常立法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与社会稳定,是各国的主权,也是国际法确立的基本准则。世界各国均有权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团结与正常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第六十三条是依法行使主权国家固有的立法职权,与国际上国家安全、反分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规则是相一致的。针对的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根本目的是守护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符合国际法精神与各国治理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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