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2026-06-24 16:31 海报新闻
雷建斌同时介绍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他表示,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时它们涵盖的范围是不同的,内容各有侧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所以,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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