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财经 | 南玻A大股东前海人寿被判赔84万未付 却在年报回函“暂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26-07-02 16:16 海报新闻
同日,记者向南玻集团发送采访函,询问在收到股东回函前,是否要求前海人寿提供相关涉诉及执行进展证明材料(如法院结案证明、付款凭证等),还是仅以股东单方书面声明作为披露依据等问题。截至发稿,南玻方面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
律师解读:“未履行生效判决”定义清晰,回函或构成虚假陈述
对此,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郭越律师认为,生效民事判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未足额支付、未清偿完毕,就属于“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二审判决是终审裁判,本案二审维持原判送达后即生效,一审判决中载明7日内付清款项,因此,在二审判决送达后七日履行期限届满,前海人寿未付款,自此便形成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客观状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郭律师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披露股东执行信息意在全面揭示信用风险,不限于被法院惩戒的情形。前海人寿回函内容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相悖,上市公司据此披露年报存在合规缺陷,劳动者的质疑具备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