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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欠债 父母是否必然代偿?

2026-07-05 10:31   法治日报

  昭平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胡某已年满16周岁。经查实,胡某高中辍学后长期稳定务工、独自居住生活,完全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胡某虽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范围,但其已脱离监护人监护,已有工作且独立生活,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案涉债务理应由其个人独立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属于胡某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清偿,其父母无需承担任何代偿责任。

  花呗套现转贷,涉案借贷行为无效。原告蒋某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花呗套现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该套取金融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后无需参照借贷约定计息、追责,但借款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胡某返还实际取得的2万元款项。

  “本案的裁判结果打破了‘未成年人欠债,父母必然代偿’的大众固有认知。”黄薇薇介绍,我国法律并非无条件为未成年人的债务提供监护兜底保障,年满16周岁、依靠自身劳动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法将其拟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亦需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处置个人债权债务,其监护人无需代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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