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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

2026-07-13 10:0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既要顶住国民党军的军事“围剿”,又要突破严密的经济封锁,一勺盐、一滴油、一发子弹都靠群众凑、红军挣。在这样的危难关头,一些地方苏维埃的浪费风气却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尖锐指出:“过去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

  对贪污浪费等腐败问题,我们党有着清醒的认识。1931年11月初,中央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即明确提出必须将“严紧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中心任务之一。决议案特别强调,“一切违反苏维埃法律对于革命有损害行为的党员,必须比非党员工农分子受更严厉的革命纪律制裁”,彰显了党从严管党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

  1932年3月1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常会,明确提出严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3月2日,项英在《红色中华》报发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一文,措辞严厉:“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和项英、张国焘共同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训令不仅明确了贪污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首次将浪费行为纳入法律惩治范围,规定‘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这在当时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震慑力。”瑞金市史志研究室干部钟燕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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