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管理规定》专家解读
2026-07-15 15:00 山东药品监管
其三,隐患处置与上报时限红线。发现重大风险须立即停工,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备;风险消除恢复生产后3日内再次上报,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门复核,不合格不得复产。同时,未按规定自查直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案调查——违规自查从“整改项”升格为“处罚项”,合规成本大幅抬升。
三、落地实操:把合规转化为竞争力
制度层面,企业须在8月1日前完善内部自查管理制度,明确行政、生产、质检、质量安全负责人、法人的分级职责,区分年度常规自查与突发风险自查的启动流程。代工品牌方应建立受托工厂月度质量复核机制,留存监督记录,规避连带责任风险。
执行层面,建立完整自查档案库,自查方案、现场记录、整改对比材料、审批签字统一归档,满足2年留存要求。遇到抽检不合格或严重不良反应,第一时间启动自查、锁定产品、上报监管部门;生产现场关键条件失效时,严格遵守停工与双上报时限,绝不擅自复产。
长远来看,常态化落实真实自查的企业将纳入监管差异化管理,减少突击检查频次,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合规优势;而管理粗放、体系流于形式的企业将持续承压。自查不是负担,而是企业建立长效风险缓冲机制的战略投资。
解读人:山东省化妆品行业协会秘书长牟云帆
来源:山东药监局
责编:辛明芮


